透过长期未婚之感情关系「取得」
于声明时,该外籍人士与葡萄牙籍国民维持一超过三年之感情关系,若此关系透过公民法庭或审裁处确认,便有资格取得葡萄牙国籍。
有资格者
与已婚夫妻的情形相同,当外籍人士与一葡萄牙籍国民共同居住超过三年,并透过法庭裁定而确认该事实,便有资格进行申请。若欲以此长期感情关系进行葡萄牙国籍取得之申请,可透过国外法庭裁决或行政裁定而予以承认或声明;但若欲在葡萄牙进行认可,则须经由葡萄牙公民法庭裁决并确认。
进行声明者
根据国籍法典,国籍取得之声明可藉由申请者自行,或经由有效委托书合法委派的委托人予以执行。律师亦可接受指示进行声明。
超过三年长期感情关系之声明。
• 超过三年长期感情关系之声明。
• 申请者之出生证书应自正本影印,且尽可能详细记载,认证并合法化,若其非以葡萄牙文撰写,亦应附上翻译。
• 葡萄牙籍伴侣之出生证明,若可能,自原先登记之正本复印,进而提供有完整信息的文档,并附上婚姻背书;若可能,以完整复印件递交。即使此出生证书可藉由葡萄牙服务所获得,但仍建议您针对葡萄牙籍配偶,提供一个清晰明了的出生证书复印件。
• 法庭审判以确认外籍申请者与葡萄牙籍伴侣维持超过三年之长期感情关系的证明。
• 显示未成年者或无行为效力申请者之外籍身分的文档,若非以葡萄牙文撰写,应一并附上翻译。
• 由葡萄牙籍伴侣核定以确认此长期感情关系的真实存在性之声明,回溯期不可超过3个月。。
• 由原生国家负责单位,以及该申请者在16岁后所居住其他国家所核发的犯罪纪录证明,若非以葡萄牙文撰写,应一并附上翻译。即使申请者递交葡萄牙犯罪纪录证明非强制性,仍建议其自行呈交。
•解释在国外时所从事之公共服务范围,或从事非义务军事服务之文档。
• 证明该申请者与葡萄牙国家社群有所联系的文档。
可在下述地点递交申请:
• 葡萄牙公民登记处之分部;
• 葡萄牙公民登记处;
• 葡萄牙领事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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