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满18岁以前,曾有过葡萄牙公民资格但却丧失后之「取得」:
在18岁以前透过声明而丧失葡萄牙国籍者,有资格再经由声明主张取得国籍。
有资格者
过去身为葡萄牙国民之外籍人士,但在其仍为未成年者或无行为效力时,因行使父权者之声明而丧失葡萄牙国籍者。
进行声明者
根据国籍法典,国籍取得之声明可藉由申请者自行,或经由有效委托书合法委派的委托人予以执行。律师亦可接受指示进行声明。
所需文档
• 取得之声明;
• 申请者之出生证明,若可能,自原先登记之正本复印,进而提供有完整信息的文档,并附上申请者于过去丧失葡萄牙国籍之背书。即使此出生证书可藉由葡萄牙服务所获得,但仍建议您针对申请者,提供一个清晰明了的出生证书复印件;
• 显示未成年者或无行为效力申请者之外籍身分的文档,若非以葡萄牙文撰写,应一并附上翻译;
• 由原生国家负责单位,以及该申请者在16岁后所居住其他国家所核发的犯罪纪录证明,若非以葡萄牙文撰写,应一并附上翻译。即使申请者递交葡萄牙犯罪纪录证明非强制性,仍建议其自行呈交;
• 解释在国外时所从事之公共服务范围,或从事非义务军事服务之文档;
• 证明该申请者与葡萄牙国家社群有所联系的文档。
可在下述地点递交申请:
• 葡萄牙公民登记处之分部;
• 葡萄牙公民登记处;
• 葡萄牙领事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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