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牙籍女性在与外籍先生结婚后,失去其原有国籍后之「取得」:
葡萄牙籍女性在与外籍先生结婚后,为了取得其国籍失去其原有国籍,根据法律编号2098,1959年7月29日,以及先前之立法,将有资格申请。
进行声明者
根据国籍法典,国籍取得之声明可藉由申请者自行,或经由有效委托书合法委派的委托人予以执行。律师亦可接受指示进行声明。
所需文档
•若国籍的丧失于里斯本的中央公民登记处登记,则须呈交此登记纪录;
•若此国籍的丧失未被登记,则需下述文档:
•说明申请者外籍的身分,与详细记载日期和取得外国国籍原因的信息之文档,若非以葡萄牙文撰写,需一并附上翻译;
•该名妻子的葡萄牙出生证明,若可能,自原先登记之正本复印,进而提供有完整信息的文档,并附上婚姻背书。即使此出生证书可藉由葡萄牙服务所获得,但仍建议您针对葡萄牙籍妻子,提供一个清晰明了的出生证书复印件。
可在下述地点递交申请:
• 葡萄牙公民登记处之分部;
• 葡萄牙公民登记处;
• 葡萄牙领事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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