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为葡萄牙国民,但之后自愿取得他国国籍而失去原有国籍后之「取得」。
在国籍法编号37/81,10月03日生效以前,自愿取得外国国籍,并于里斯本的中央公民登记处登记此国籍丧失之葡萄牙人,只要其欲恢复为葡萄牙人,便有资格申请。
进行声明者
根据国籍法典,国籍取得之声明可藉由申请者自行,或经由有效委托书合法委派的委托人予以执行。律师亦可接受指示进行声明。
所需文档
申请者的出生证明,若可能,自原先登记之正本复印,进而提供有完整信息的文档。即使此出生证书可藉由葡萄牙服务所获得,但仍建议您针对申请者,提供一个清晰明了的出生证书复印件。
可在下述地点递交申请:
• 葡萄牙公民登记处之分部;
• 葡萄牙公民登记处;
• 葡萄牙领事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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