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亲之一为葡萄牙人但在葡萄牙之外出生者
当双亲之一为葡萄牙人,若其后裔在葡萄牙公民登记处有出生证明,或声明请求成为葡萄牙公民,则可持有葡萄牙原生公民资格。
拥有资格者
• 未成年者,双亲之一为葡萄牙人但在葡萄牙之外出生的孩童;;
•18岁以上之成年人,为葡萄牙父/母亲直系后裔但于葡萄牙以外出生者,其可呈交文档,以证明其与葡萄牙籍父/母亲之关系在未满18岁时便已建立。通常,如此的关系可轻易地藉由在出生证明上之出生登记日期而予以确认。
谁可以呈交申请?
根据国籍法典,出生登记以及「国籍归属」之申请可由超过18岁之申请者自行呈交;而当欲申请者未成年时,父权行使者可代为执行。申请者或父权行使者,亦可选择一位律师/法定代理人(透过代理人之权利),代表以及为申请者进行出生登记与「国籍归属」。
在未成年者的情形,当行使父权者并非双亲时,在符合该孩童居住地的法律依据下,且能提供合法档以证明此父权是由该居住地之授权单位所授予时,则此申请递交可透过该父权行使者/授权单位予以执行。律师亦可以接受指示,代表申请者或行使父权者进行申请。
所需之文档
• 于葡萄牙公民登记处之出生证明表格,或是葡萄牙国籍归属声明书
• 葡萄牙籍父/母亲之葡萄牙出生证明复印件。若双亲仍持有婚姻关系,葡萄牙籍父/母之出生证书需包含一签署,其注有与婚姻相关的信息,或任何文档证明以确认婚姻关系。
•若申请者之年龄在14至18岁之间,经公证的出生证书与其葡萄牙文翻译版本,皆为所需。经公证的身分文档(身分证,护照…等)亦为所需。若无法获得这些档,则在两位见证人的声明下可取得该声明;此外,若可能,此声明的文档证明也应一并呈交。
• 若申请者为成年人(18岁以上),经公证的出生证书与其葡萄牙文翻译版本,皆为所需。出生证书必须包含,在未满18岁时,与葡萄牙籍父/母亲所建立的关系之证明文档。经公证的身分文档(身分证,护照…等)复印件亦为所需。
• 所有档与翻译须经由最近且隶属于申请者居住地的葡萄牙领事馆所公证,或是以「海牙公约认证(Apostille of Hague Convention),1961年10月5日」为依据在该居住国家有力的授权单位予以公证。
可在下述地点进行申请:
• 在葡萄牙公民登记处之分部; • 葡萄牙公民登记处; • 葡萄牙领事服务处; • 透过葡萄牙律师的服务,或申请者代理人,或行使父权者,以书面委托书的效力下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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